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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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272號原告 簡清順 訴訟代理人 簡繹驥 被告 簡世文 ( 簡貴福 之承受訴訟人)
簡金蘭 (簡貴福之承受訴訟人)
簡彩秋 (簡貴福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簡世文、簡金蘭、簡彩秋為被告簡貴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簡貴福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其繼承人為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簡世文、簡金蘭、簡彩秋等情,有戶役政資訊網站個人基本資料、親等關聯、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附卷為證(附本院個資卷)。簡世文前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然未陳報所有應承受訴訟人,其聲明為不合法,本院因此依前開規定,依職權裁定命簡世文、簡金蘭、簡彩秋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