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44號原告 陳圓雨 訴訟代理人 洪嘉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玴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壹佰貳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