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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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75號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 郭月庭 訴訟代理人 陳建州 律師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 史書華 訴訟代理人 賴佩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