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促字第4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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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4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4228號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戴金棟 即鉦曜工程行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鉦曜工程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戴金棟記事勿省略之最新戶籍謄本、發文日期民國110年4月22日110年度司執字第22696號之「完整」薪資移轉命令及該薪資移轉命令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送達回執」,復未提出第三人 楊世安 自110年5月迄今均任職於債務人公司之釋明文件(如其所得資料、扣繳憑單、在職證明等)、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依據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及債務人收受後之覆函;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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