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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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8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筱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世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3萬7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書記官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