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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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3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37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相對人即債務人怡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文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及(一)其中新臺幣貳萬叁仟捌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二)其中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