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36號原告東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振坤 訴訟代理人 郭清寶 律師
鍾靚凌 律師被告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法定代理人 蕭丁訓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 律師
鄭美玲 律師 陳景裕 律師複代理人 鄭方穎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法定代理人 謝明輝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法定代理人蕭丁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管安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顏妙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