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949號
抗告人 鍾志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謝來發 (歿)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許雅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949號
抗告人 鍾志宏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謝來發 (歿)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1月9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書記官許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