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26號債務人 許珅宸許錦雄 代理人 周起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4,0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且經本院審查完畢,認有預繳更生程序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金額,如逾期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債務人自陳目前從事「小熊森林髮藝商號」之營業活動,請提出每月營業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元、營業淨收入為20,000元之相關證明文件或收入切結書,並補提本院111年度南院民公慶字第2543號公證書。
(二)請債務人釋明目前是否仍有從事打零工之收入?如是,請提出雇主名義出具之薪資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三)請債務人釋明債務人個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之總金額為若干?
(四)請債務人補提受扶養人 許明財 、張0瑋、張0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受扶養人許明財每月領有勞保老人年金9,828元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請債務人補提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N0000000保單價值準備金29,836元之證明。
(六)請債務人補提車牌號碼000-0000普通重型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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