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字第31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交簡字第312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俊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6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文方俊廷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方俊廷於民國112年8月18日23時許,在其位於臺南市○○區○○里○○000號住處內,飲用2罐玻璃瓶裝之金牌啤酒,並於翌(19)日0時30分許飲用完畢後,竟仍於同日12時許,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迄於同日16時35分許,方俊廷騎乘上開機車,行經臺南市○市區○○街00號前時,因行車跨越雙黃線,且行車不穩、面露酒容,而為警攔檢,經警於同日16時43分許,測得方俊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7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本件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係具有通常智識能力之成年人,前於90年間,已因酒後駕車經本院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確定;復於102年間,亦因酒後駕車經本院判處罰金5萬元確定,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262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本院90年度新交簡字第236號判決、102年度交簡字第317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被告本件犯行雖未構成累犯,惟應已知悉酒後駕車對道路交通安全所造成之危險性,竟仍於酒後任意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上,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及被告前次犯行與本次相距已逾10年,可見其並非毫無自制力可言,且本次查獲時酒測值非高,幸未於駕車期間肇事,且犯後始終就本案犯行供承不諱,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於警詢時所陳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及家庭經濟狀況(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具體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許友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怡青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6477號被告方俊廷男6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里○○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方俊廷於民國112年8月18日23時許,在臺南市○○區○○里○○000號住處內飲用啤酒後,竟仍於翌(19)日12時許,自上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離開。迄於同日16時35分許,方俊廷駕駛該車行經臺南市○市區○○街00號前時,因行車跨越雙黃線,且行車不穩、面露酒容而為警攔檢,經警於同日16時43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7毫克,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方俊廷供承不諱,並有被告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3張)、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附卷可資佐證,是被告罪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10日
檢察官許友容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書記官李貞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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