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簡聲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簡聲字第52號

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聲請必備之程式。又聲請人經法院限期補繳裁判費,逾期仍未繳納,即屬聲請之必備之程式不備,難認其聲請為合法,應駁回聲請。

二、聲請人對本院民事執行處113年度再簡聲字第1號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4日以114年度中簡聲字第5號民事裁定命聲請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6月12日寄存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臺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俊螢

         

                  法 官 趙薏涵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游欣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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