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465號聲請人傑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公示催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3年8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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