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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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國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國易字第2號上訴人 李國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苗栗縣政府間因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價額新臺幣(下同)709,000元{計算式(5,300×30)+550,000=709,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扣除其已經繳納之8,925元,尚應繳納2,640元,雖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然其聲請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94號裁定駁回,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王重吉法官鄭金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玫伶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