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6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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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694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金明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 律師
劉錦勳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38號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高思大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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