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訴易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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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訴易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易字第46號原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複代理人 楊雅婷 律師被告 蔡季玲
陳英欽 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7月15日上午9時1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王銘法官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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