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易字第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易字第502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脩盛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74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093、4174、56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黃脩盛在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均未到庭,亦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其上訴意旨徒執 陳詞 仍以伊未與 陳碧蕙 扭打,僅係阻擋陳碧蕙去打 趙慧如 云云置辯而否認犯行,洵非可採,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黃脩盛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睦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莊秋燕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