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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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0號聲請人 林妍君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楊麗華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持有前項錄音光碟之人,不得作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10號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103年4月22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本案已於103年5月5日宣示判決確定,聲請人未依上開規定於裁判確定後三十日內之法定期間聲請,即與上揭規定不合,其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寶堂
法官鄭金龍法官古金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3年6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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