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9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9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697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丁聖紋 債務人 黃柏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黃柏潔前於民國91年12月30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0,000元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謹狀釋明文件:合併函影本乙份、申請書影本乙份、交易明細壹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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