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5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温棟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怡錚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黃怡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承上,請確認債務人黃怡錚是否已成年?若債務人黃怡錚尚未成年則:
㈠應陳報其法定代理人姓名及送達地址,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應陳報債務人與聲請人間之借款契約是否已得其法定代理人之事前允許,或事後承認?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