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710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榮松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故請釋明對債務人林榮松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榮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