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1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811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4年度訴字第3811號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明發律師
林宜君律師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773號),於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甲○○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係長村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村公司)之負責人,因見社會充斥減肥風氣,有利可圖,明知傑登生研有限公司(下稱傑登公司)負責人 林俊傑 提供其試用含土耳其草莓酵母之「酵母粉膠囊」食品,僅有促進腸蠕動、排便功能,且每日僅服用一粒,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常業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間某日向不知情之林俊傑以每盒六十粒裝,每盒新臺幣(以下同)七百五十元之價格,買入上開「酵母粉膠囊」之食品,再以「沙丘之星-土耳其草莓酵母」為包裝名稱,並於外包裝盒上標示一天使用三次,每次二至三顆,且為表示產品之珍貴以利提高售價,佯於產品說明表示:「土耳其草苺是野生的沙漠三年長成的植物....,土耳其草莓裡含有一種叫 波里芬諾 的化學物質,它可以阻止癌細胞的形成....,土耳其草莓是直接進入你的細胞組織,分子顆粒比奈米微粒還要小,吃進去馬上會迅速穿透腸胃的黏膜組織進入體內...達到局部減重塑身的效果」等文字,又在各報章雜誌、電視頻道大量密集刊登及播放由不知情之藝人 陳盈潔 所拍攝之廣告,佯稱:「該產品係深入細胞核-皂化死脂肪直擊頑固肥胖的核心」等語,且匿飾陳盈潔減重是配合運動之結果、不實誇大陳盈潔使用該產品之減重成果而大肆宣傳土耳其草莓酵母之減肥效果,並以每盒六十粒裝售價二千五百元至三千二百元之價格對外販售,再由不知情之長村公司銷售人員對見上開廣告而詢問之消費者保證使用該產品四個月即可減重二十餘公斤等語,致使洪女卿、 林雲美郭玉鵬徐銀霞陳韻如黃桃蘇月鵝張俞珮曾靖瑛羅翎禎李菊珍林靜慧黃淑娟 、林王美汝、 李景惠陳素琴張麗珠李玉齡莊芳玫孫春美陳恩妤柯超丹林吟黛陳藝貞江惠貞羅阿琴 、曾心儀、 張君娥羅欣育蕭雅婷韓家珍盧惠雯鄧秀芬陳億珊張素碧王麗美林麗英吳惠敏陳麗美 、林麗茹、 林子瑛陳秀幸蔡宜樺謝靜怡解文敏簡嘉伶吳筱菁蔡王素卿彭秀華蔡淑慧張雅婷陳麗玉 、乙○○、 童淑玲黃美惠林秀英張群分王韻茹 、賴桂雪、 劉滿玉陳素瑩李加千徐毓蓮傅美君蔡玫如陳綺玲徐金玫劉秋萍方心瑜韓美玉吳正芬 、葉美玲、 李佳穎郭翰翔張銘分蔡宜諠洪濤洪玉慧 等人因而陷於錯誤,紛紛一次購買多盒,計共詐得約一、二百萬元,並恃此為生,而以之為常業。嗣因洪女卿等人服用後,並無減肥效果且還發生狂瀉情況,始知受騙。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四、附記事項:被告甲○○應支付新臺幣貳佰萬元予中華社會福利聯合勸募協會(被告甲○○業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履行完畢,有建華銀行匯款委託書一紙在卷可稽)。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日晟法官余德正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日晟中華民國9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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