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彭振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信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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