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九五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拾玖萬肆仟壹佰元,折合銀元壹拾玖萬捌仟零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玖佰捌拾壹元,折合新臺幣伍仟玖佰肆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伍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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