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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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八七號
聲請人丙○○代理人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肆萬貳仟捌佰肆拾捌元後,本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八八五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九四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八八五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九四號第三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王慧娟~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用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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