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交簡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豐交簡字第三六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二七
七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中車禍時間為零時廿「一」分許應予更正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
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
條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一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一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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