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交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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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交易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閔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
偵字第26545號),本院豐原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
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張閔琮經檢察官以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過失傷害
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該罪依同法第287條本文規定,係屬
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 何鎮忠 、 江惠真 於第一審辯論終
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一件附卷可稽,揆諸
前揭說明,本件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梁堯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