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1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15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丙○○
3樓乙○○
弄1號甲○○
3樓
一、債務人甲○○、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壹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肆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前就讀淡江大學邀同債務人乙○○、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8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還款方式區分如下:
1、其中6筆借款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2期,每滿六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2、其餘2筆借款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丙○○於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14791元未還,雖經債權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四條(第五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乙○○、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振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書記官謝宏奇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4157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楊│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25517│ 光輝楊詠 │2月02日起││六五│││元│昇││││├──┼───┼─────┼──────┼──────┼───────┤│2│新臺幣│乙○○,楊│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75300│詠昇│2月02日起││五二五│││元│││││├──┼───┼─────┼──────┼──────┼───────┤│3│新臺幣│乙○○,楊│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八點│││74000│詠昇│2月02日起││一│││元│││││├──┼───┼─────┼──────┼──────┼───────┤│4│新臺幣│乙○○,楊│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39974│詠昇│1月02日起││六五六│││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楊│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517│光輝,楊詠│2月0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乙○○,楊│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5300│詠昇│2月0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乙○○,楊│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74000│詠昇│2月0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4│新臺幣│乙○○,楊│自民國096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9974│詠昇│2月03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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