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621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甲○○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系爭支票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轉讓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何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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