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2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23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5年度易字第72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36號被告丙○○
號10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95年度偵字第487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柳章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丙○○共同攜帶兇器、毀壞門扇、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未遂;乙○○處有期徒刑參月;丙○○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黑色手套兩雙、口罩貳只、一字型起子壹支、活動扳手貳支、固定扳手壹支、筆型手電筒貳支及飼料袋貳個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乙○○與丙○○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民國(下同)95年9月20日凌晨4時30分許,持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一字型起子,先破壞苗栗縣○○鎮○○里○○鄰○○路○○號甲○○○住宅後門之喇叭鎖及門旁之鐵板後,侵入屋內,著手搜尋財物尚未得手之際,即為聽到聲響起身察看之甲○○○發覺以電話報警,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通霄派出所員警據報後趕到現場,除將乙○○及丙○○2人逮捕,並當場扣得其2人行竊時所用之黑色手套2雙、口罩2只、一字型起子1支、活動扳手2支、固定扳手1支、筆型手電筒2支及飼料袋2個。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陳采瑜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9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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