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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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家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補字第209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
丙○○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法定代理人高雄縣政府縣長(現為 楊秋興 )上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聲請之非訟事件,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書記官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