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2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94號、98年度執字第13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如附表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恐嚇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與2、編號3與4,前分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3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
書記官王靜敏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96.07.29│96.08.12│96.07.24│├────────┼────────┼────────┼────────┤│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毒│基隆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2080、2407│偵第2080、2407│字第6111號、97年│││號│號│度偵字第1343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89│97年度訴字第1189│96年度易字第418││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7.09.17│97.09.17│97.09.18│├───┼────┼────────┼────────┼────────┤││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189│97年度訴字第1189│97年度易字第418││判決││號│號│號││├────┼────────┼────────┼────────┤││判決│97.10.13│97.10.13│97.10.20│││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6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172號│字第3172號│字第3406號│└────────┴────────┴────────┴────────┘┌────────┬────────┬────────┬────────┐│編號│4│5│6│├────────┼────────┼────────┼────────┤│罪名│恐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07.25│97.04.05│97.05.06│├────────┼────────┼────────┼────────┤│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6111號、97年│偵字第2113號│偵字第1428號│││度偵字第1342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418│97年度訴字第1384│96年度訴字第1100││││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9.18│97.07.30│97.09.30│├───┼────┼────────┼────────┼────────┤││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7年度易字第418│97年度訴字第1384│97年度訴字第1100││確定││號│號│號││├────┼────────┼────────┼────────┤│判決│判決│97.10.20│97.11.03│97.10.20│││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3406號│字第3539號│字第3540號│└────────┴────────┴────────┴────────┘┌────────┬────────┬────────┬────────┐│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7.08.15│││├────────┼────────┼────────┼────────┤│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55號││││││││├───┬────┼────────┼────────┼────────┤│最後│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案號│98年度訴字第267││││事實審││號││││├────┼────────┼────────┼────────┤││判決日期│98.03.19│││├───┼────┼────────┼────────┼────────┤││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8年度訴字第267││││判決││號││││││││││├────┼────────┼────────┼────────┤││判決│98.04.20│││││確定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第13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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