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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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9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世權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8年度聲沒字第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武士刀壹把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世權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07年度偵字第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武士刀1把,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之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聲請人於
107年7月1日以107年度偵字第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業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扣案之刀械1枝,經送鑑驗結果,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制之刀械(武士刀)等情,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106年8月11日桃警保字第1060053645號函暨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及鑑驗相相片附卷可憑,足認確係違禁物。是本件聲請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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