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破字第四四號
聲請人台灣區中小企業銀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理人李永相對人光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
甲○○丁○○戊○○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破產法第六十二條之規定,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未據檢附各相對人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六日裁定命其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九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書記官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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