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訴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六二號
原告 黃玉美 被告 蕭朝金 訴訟代理人 何施賢 被告運懋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基 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六月二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楊絮雲法官黃莉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書記官秦仲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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