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重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重上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六一號
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三兒 律師複代理人 吳惠玲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八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被上訴人應提出自民國四十四年起至六十年止繳納系爭土地之地價稅額證明資料)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張國彬~B2法官鄭月霞~B3法官徐文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一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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