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六一號
公訴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同年五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姜麗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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