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830號即反訴被告 莊凱超
莊富強 莊國祖 莊千慧 莊雅惠莊 郭瑞菊 鄭寶釵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 律師
黃偉雄 律師 林明輝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 賴高瑞瑛
劉民仁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附表二編號3、4關於被告賴高瑞瑛應返回不動產之對象及其權利範圍「 莊郭瑞菊 1/4」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莊郭瑞菊1/1」;附表三編號6關於現登記名義人及權利範圍「 龔得昶 :權利範圍1/1」之記載,應更正為「 林素卿 :權利範圍1/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顏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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