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0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028號聲請人 陳志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57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02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施秋娥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大│100年6月10日│36,000元│AZ0000000│││││安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