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蔡奉典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丙○○訴訟代理人林彥百律師複代理人黃裕中律師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法官黃三哲法官林永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謝素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