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告甲○○
乙○○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三一一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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