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925號
原 告 邱褔棟
被 告 朱明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明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變
更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金額101,000元,已逾新台幣1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436條之15之規定,本案不適
用小額訴訟程序,乃依職權裁定改以簡易案件程序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