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小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小字第925號
原   告  邱褔棟
被   告  朱明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明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變
更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金額101,000元,已逾新台幣1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436條之15之規定,本案不適
用小額訴訟程序,乃依職權裁定改以簡易案件程序進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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