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簡字第37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被   告  陳旻暐
       陳建中
       彭月英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鳳簡字第37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8月1日下午2時3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7日下
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記官 鄒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陳旻暐於民國96年9月5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即被告陳建中、彭月英陸續向伊申辦學生就學貸款,
借款本金新臺幣169,584元,依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
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為開始償還日期,而被告陳旻暐
於99年6月畢業,依約應自100年7月1日開始還款。詎被
告陳旻暐自106年6月13日起即未為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
利益,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
就學貸款(歷史)延期交易資料、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
、放款繳款紀錄查詢、郵匯局一年期機動定儲利率表及就學
貸款利率沿革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均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事
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鄒秀珍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書記官鄒秀珍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合計1,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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