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989號
原 告 陳昭名
被 告 蕭堃偉 即遠東行銷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
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6年7月30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
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參,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7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