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桃簡聲字第61號
聲 請 人 吳來 有
相 對 人 許聖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捌仟貳佰貳拾參元後,本院一○六年度司執
字第四二○九二號清償債務事件就附表所示之動產之強制執行程
序,於本院一○六年度桃簡字第八八五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判
決確定或終結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2762號支
付命令為執行名義,以第三人 沈德棠 為執行債務人,聲請就
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路○○號1樓房屋內如附表所示之
動產(下稱系爭動產)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執字
42092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
並查封在案,惟系爭動產均為伊所有,伊已提起第三人異議
之訴,經本院以106年度桃簡字第885號案件審理中,為免
將來有難以回復之損害,伊願供擔保,請准裁定系爭執行事
件就系爭動產部分之強制執行程序,於前開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終結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依強制執
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
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的
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定
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最高法院86年度
台抗字第442號裁定足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6年
度司執字第42092號及106年度桃簡字第885號卷宗查明屬
實,本院審酌系爭動產於該前揭第三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
若即執行完畢,將使聲請人之財產受有難以回復原狀之損害
,自有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性。惟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
請停止強制執行不當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
之權益,爰命聲請人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准許停止強制執
行;本院審酌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總額雖為新臺幣(
下同)50萬元,然系爭執行程序如予以停止,相對人之債權
僅生有不能由系爭動產價值共54,820元即時受償之利息損失
,應以此為本件停止執行擔保額之計算依據;再參酌前開訴
訟事件,屬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案件,其標的價額未逾150
萬元,不得上訴至第三審,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
定,第一、二審簡易訴訟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各為10月
、2年,共計2年10月,加計裁判送達、上訴等期間,則兩
造間訴訟審理期限約需3年,預估為聲請人提起前開第三人
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之執行延宕之期間;系
爭動產價值按法定利息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損失,因認相
對人因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所可能遭受之損害為8,223元(
計算式:54,820元×3年×5%=8,223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乃依此酌定停止執行之擔保金額。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吳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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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查封之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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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數量│聲請人陳報價值│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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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泡麵│1箱(40包)│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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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泡麵│1箱(40包)│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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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泡麵│1箱(40包)│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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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泡麵│1箱(40包)│245元│
├───┼──────────┼───────┼───────┤
│5│泡麵│1箱(44包)│270元│
├───┼──────────┼───────┼───────┤
│6│泡麵│1箱(40包)│245元│
├───┼──────────┼───────┼───────┤
│7│泡麵│1箱(40包)│245元│
├───┼──────────┼───────┼───────┤
│8│泡麵│1箱(40包)│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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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泡麵│1箱(40包)│245元│
├───┼──────────┼───────┼───────┤
│10│泡麵│1箱(40包)│245元│
├───┼──────────┼───────┼───────┤
│11│泡麵│1箱(40包)│245元│
├───┼──────────┼───────┼───────┤
│12│泡麵│1箱(40包)│245元│
├───┼──────────┼───────┼───────┤
│13│泡麵│1箱(40包)│245元│
├───┼──────────┼───────┼───────┤
│14│泡麵│1箱(40包)│2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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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泡麵│1箱(43包)│2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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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零食│1箱(55包)│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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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零食│1箱(90包)│1,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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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咖啡沖泡飲品│18包│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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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咖啡沖泡飲品│25包│1,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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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咖啡沖泡飲品│35包│1,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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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CD│1箱(46片)│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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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染髮劑│1箱(25盒)│1,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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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CD│1箱(50片)│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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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CD│1箱(46片)│2,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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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沖泡飲品│1箱(21包)│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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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肥皂、牙膏│1箱(120個)│2,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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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洗面乳│110個│5,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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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TV/CD、DVD│1箱(TV/CD33│2,000元│
│││片、DVD7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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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化妝品│1箱(60個)│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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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清潔用品│1箱(47個)│2,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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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零食│1箱(32包)│1,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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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藥品│1箱(40個)│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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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服飾│1箱(頭套37個│13,800元│
│││、地毯12個、衣││
│││服8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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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藥品│1箱│1,1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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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54,8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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