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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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896號
原   告 公園小別墅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秀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温秀琴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7,5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
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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