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8年度店簡字第90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904號
原   告 新祥記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東發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李衍
訴訟代理人  林倍生
       湯惠婷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又原告於判決確定前
,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同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
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原告嗣後始具狀向本
院撤回本件訴訟,有原告109年1月6日民事撤回聲請狀在
卷可據,而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石蕙慈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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