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8年度橋補字第8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補字第875號
原   告  李萬鵬健中動物醫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蔣淑庭 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
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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