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勞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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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57號聲請人 梁庭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竹縣約翰實驗教育機構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之財產權請求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零捌拾肆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黃志微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勞補 字第 57 號裁定(111.09.07)【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勞專調 字第 5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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