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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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81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偉平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共計零點四零二公克)暨其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偉平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計0.402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持有第二級毒品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罪,是第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01號裁定命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8月11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42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無訛。至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共計0.402公克),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所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查,堪認均屬違禁物,不問屬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2包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書記官張慧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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