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3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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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143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33號原告 余碧霞 訴訟代理人 吳弘鵬 律師被告基隆市中正區公所代表人 趙明華 (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戴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低收入戶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3月6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3年4月2日(星期三)上午10時5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書記官吳芳靜